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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正確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對我們日常生活有著重要的作用。以下整理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廣義上的勞動關系是指我國《勞動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2條 中所規定的勞動關系,既包括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所建立的勞動關系,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形成的勞動關系。簡單地講,所謂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因付出勞動和支付報酬所建立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由勞動合同確認,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
勞動關系有以下特征:
?。?)勞動關系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換言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許多權利義務的確定要受到國家干預。比如,在勞動者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所給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者要參加到用人單位中,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且要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3)勞動者的勞動須在服從用人單位的情形下進行,兩者之間存在著從屬關系。
所謂勞務關系,也即雇傭關系,通常是指兩個平等主體之間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照約定支付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關系。勞務關系一般情況下應由勞務合同確認。勞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動,他方支付報酬的合同。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具有一定的聯系,但二者又是存在區別的,主要體現在:
(1)主體及其地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有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則為自然人的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自然人。勞動關系確立后,一方與另一方產生組織領導關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以及支配與被支配的一種隸屬關系;勞務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隸屬關系;只存在財產關系。
(2)支付報酬的形式不同。勞動關系因受勞動法調整,勞動報酬往往表現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是有規律性的;勞務關系中的勞動報酬一般由雙方按等價有償原則協商而定。也可是即時清結的一次性支付。
(3)處理糾紛程序不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必經程序,勞動糾紛,仲裁前置。而勞務合同的當事人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無需前置程序。
來源:省總工會網站
編審:侯慶雄 樊成博